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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拒绝登机 不良后果谁负责

分类:周法 0 2018-12-24 收藏 柳琳
案例


刘某等40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1月24日—1月29日赴泰国普吉岛5晚6日游。1月28日晚12时,这些游客到普吉岛机场等次日凌晨飞机回昆明,原定凌晨2点多起飞,但直到5点多钟飞机才来。这期间,游客等候在机场,又冷、又渴、又饿,要求相关人员对晚点做出解释。航空公司说属于飞机运输调配问题,客人找到旅行社,领队认为自己的工作已完成,飞机晚点造成的损失应找航空公司。游客对此很不满意。数个人的不满情绪越积越多,最终拒绝登机,一定要求旅行社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后才肯登机。飞机在等待了4小时于9点左右离开。这些拒绝登机的游客在大使馆的协调下,自费乘汽车到曼谷,分别于1月30日、31日乘飞机回昆明。回国后,他们投诉到当地的旅游质监部门,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包括在境外滞留所发生的车费、餐费、机票费等。


案例分析


飞机晚点非旅行社直接原因所致,后来航空公司也调配来了飞机,旅行社在飞机到达后已为游客办理了相关手续,游客应积极配合,使损失减少到最小,而不应该现场要求赔付。游客以要求赔偿为由拒绝登机,人为扩大了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条例: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游客在旅行社已办好登机手续的情况下仍拒绝登机,应自行承担误机的责任,无权就境外滞留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赔偿。

 

《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时,采取拒绝登车、船、飞机等行为拖延行程,影响了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旅游者在与旅行社解决纠纷过程中,在旅行社门市吵闹,影响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旅业小编说:


游客的正确做法应是先登机回国,再找有关部门据理投诉。游客若能做到理性维权,误机及其滞留的经济、时间和精神损失就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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