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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出了事,旅行社是置身事外还是难辞其咎?

分类:周法 0 2019-03-19 收藏 编辑部



导语:旅游服务合同作为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维权的法律凭证,不仅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个别旅行社玩起文字游戏提供了发挥的空间。面对“自费项目”,旅行社是事不关己,还是难辞其咎?本期周法和您一起以案说法...


案例再现


2015年4月,陈某报名参加保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后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某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某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某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重要的是旅行社需要事先对自费项目做必要的资信审查。即:自费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所安排的自费项目涉及的各项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人员配置、救援救助等制度或措施能够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对于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旅行社方面没有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做好游客安全保障义务。


小旅点评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出境游逐渐成为国民文旅生活的刚需。与此同时,游客的人身安全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游客而言,在选择娱乐项目的时候要做到“认清”和“想清”,全面了解娱乐项目的性能和安全保障,也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情况是否适合参加。身在异国他乡一定要牢记安全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安全,这样才能防止“境外游”变成“境外忧”。

对于旅行社而言,其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游客履行告知义务、答复和解释义务,应该特别强调娱乐设施适合哪些年龄、身体状况等不同群体游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标签:旅行社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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