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将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日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文旅融合,挖掘和发展红色旅游,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南疆丝绸之路文化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天山世界遗产旅游产业带、阿尔泰山生态旅游产业带、西部边境旅游产业带,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推动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条例明确,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行政公署)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并将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倡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树立责任意识、形象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环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公益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业培训等服务。
标签: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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