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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 | 游客“网红桥”上摔断腿,法院判经营者担责

分类:周法 0 2021-12-08 收藏 国家旅业编辑


近年来,不少景区陆续出现可以站在上面左右摇晃的“网红桥”,引发大众追捧,项目虽然好玩,但却存在不小风险。徐州市民陈女士就因玩“网红桥”摔伤导致多处骨折,近期,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索赔纠纷案件,认定经营者承担60%的责任。



今年年初,市民陈女士到铜山区某景区游玩,在体验景区内“网红桥”娱乐项目时,不慎从桥上跌落到气垫上摔伤右腿。事故发生后,陈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陈女士右腿多处骨折、韧带损伤,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陈女士认为,景区的防护气垫湿滑、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视频录像显示,项目经营者刘某本人也在“桥上”带动大家一起摇晃。景区方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玩耍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陈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损失应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景区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5万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经营者,依靠经营具有一定危险刺激性的“网红桥"吸引消费者游玩获取利润,不仅对高危风险的游玩项目未加强监管和防范,反而主动参与,增加危险性,是造成人身损害发生的主要因素,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充分的做好自我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人证言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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