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20万!旅行社上诉,反被判赔偿旅客
今天,在外旅游一周的女儿丽丽旅程结束,即将踏上归途。但在家等待多时的父母,并未等到旅游归来的女儿,而是一张意外身亡通知。
与丽丽签订合同的A旅游公司、实施合同的B旅行社和导游兼司机王某,谁该担责?保险公司等该如何赔偿?
本期周法内容,国家旅业将同『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起为各位读者梳理案情。
遇难
游客延期旅途中发生车祸
意外身亡
丽丽通过某网站与A旅游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共4天。A旅游公司将此旅游服务合同交给B旅行社具体负责实施,并指派B旅行社的员工王某作为导游兼司机向丽丽提供旅游服务。
在合同履行期间,丽丽与王某商议,将旅游合同的期限延长到7天,并重新规划了旅游线路。王某将这一变更计划告知了B旅行社。
但谁料,旅行的第6天,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丽丽遇难。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B旅行社协助保险公司申报赔付事宜,按最大化原则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并承诺在赔偿金外给丽丽的家属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B 旅行社向承保的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提出申请,依据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基本险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经商议,向丽丽父母赔付54万元。
虽已达成调解,但丽丽的父母满是疑问:丽丽原本与A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却在丽丽不知情情况下让B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义务,这个责任谁来承担?B旅行社致丽丽死亡承担责任,是否与A旅游公司和王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在充满质疑的情况下,丽丽的父母将B旅行社、导游兼司机王某、A旅游公司、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某保险青海分公司告上法院。
宣判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超出合同范围
签订合同的旅游公司不担责
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案。
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丽丽父母主张的各项费用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死亡赔偿金应该为63万元。加上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款项,丽丽父母应收赔偿合计73万余元。扣除某财险西宁分公司已赔付的54万元,丽丽的父母还应获赔付19万余元。
有关王某向受害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已将丽丽更改线路、延长旅游期限的事情上报了旅行社,且得到旅行社确认,因此王力在原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结束后继续为丽丽提供服务,得到了公司的许可,是职务行为。故B旅行社应当为王某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但由于丽丽发生意外的时间、地点,均不在丽丽与A旅行公司所签订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故A旅游公司不担责。
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方面,根据B旅行社向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载明的事项,除了已经赔付的54万元外,还应当继续承担差额部分的赔付责任。
二审
一审赔偿款计算有误
二审增加赔偿款20万
一审判决后,丽丽的父母、某财险西宁分公司、B旅行社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受理此案的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但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指出,因丽丽户籍所在地在外省,为此根据《人身损害若干解释》第29条及第30条规定,应按受害人所在地的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某财险西宁分公司赔偿款方面,其与B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内容规定,基本险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精神损害限额2万元。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第38条第4款约定的内容,将按照《人身损害若干解释》所计算赔偿金额的30%到80%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旅行社应支付的赔偿总计金额为858731.5元,某财险西宁分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总金额为686985.2元,加之某财险西宁分公司最高赔付额为60万元,扣除已赔付的54万元,应再赔偿6万元,同时还应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部分的损失由B旅行社自行赔偿,即B旅行社还应赔偿丽丽的父母各项损失总计238731.5元。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依法判决B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丽丽的父母238731.5元;某财险西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丽丽的父母保险赔偿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