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疫情导致游客滞留,费用谁承担?
游客高某随团赴武汉旅游,行程为今年7月30日至8月5日。8月4日,受局部疫情影响,高某收到武汉疾控中心的劝返通知,因无法订购当天返京机票,高某在当地滞留两天。在此期间,旅行社协助其退回原定机票,并重新购买返程机票。返程后,高某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发生费用,并分担其在武汉滞留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重新购买机票增加的费用,共计2000元。
旅行社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由不可抗力所致,因此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应由游客自行承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高某投诉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还部分团费,并承担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分析认为,本案中旅游者已到达游览地,但因疫情原因滞留当地,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还游客合同解除后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补偿游客每人500元机票费用,滞留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建 议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8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强调:“组团社要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疫情防控等级信息。当旅游目的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发出预警提示或将相关区域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等级时,未出发的旅游团队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改旅游行程;已经在当地的旅游团队,必须暂停在当地的旅游活动,配合做好相关疫情排查工作。”
为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游客出游安全,在此建议广大游客:
一是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游。当旅游目的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发出预警提示或将相关区域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等级时,应及时变更行程。
二是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出游时,要密切关注各地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风险情况,主动配合测温、验码,戴口罩、勤洗手、不扎堆。在旅游景区入口、重要参观点等区域应避免聚集,自觉与其他游客保持一定距离。
三是积极协商,理性维权。当游客因为疫情影响变更旅游行程时,应当积极与旅行社沟通,依法、适度、合理地提出退款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单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来源:中国旅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