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旅行社担责,但赔0元
在跟团游期间,游客发生意外致受伤,旅行社该担责、赔偿吗?
在上一期的周法《只要在旅途中受伤,旅行社就有责任?法官:毫无法律依据!》中,我们已经介绍道:参加跟团游并不是进了保险箱,旅行者对自身的旅行安全也应当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认为“只要在旅途中受到损害,旅行社就一定有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上次的周法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徐女士在船上摔倒致自身骨折,她要求旅行社赔偿的诉求遭到法院驳回。因为该案中的旅行社尽到了事前提醒及事后救助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受理该案的法官判决徐女士承担全责,旅行社不担责。
但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可以“成功脱身不担责”,或多或少会存在未尽到义务,或没能保存证据进行举证等情况。在本周的案例中,一游客跟团游期间骨折,旅行社被判承担30%责任,所幸是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该旅行社没有进行经济赔偿。
本期周法,国家旅业将同『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起为各位读者梳理案情,并于文末处对比本周和上周周法的两个案例,试得出一些“不担责”的方法。
案情
上厕所滑倒致十级伤残
旅行社、保险公司担责吗?
跟团游期间,戴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手部受伤。但戴某并未在意,也没有告知他人,继续上车随旅游团前往下一个游览地点游玩。
不料,到了吃午饭的时候,戴某的手部疼痛难耐。于是,同行的旅游人员陪同戴某前往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为此,戴某住院治疗22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3 006.82元。
经鉴定,戴某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医院建议戴某出院后继续在门诊治疗3个月。
戴某认为,旅行社存在责任,对于上述的各项费用,旅行社应进行补偿。
本案中的旅行社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以及旅行期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以及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戴某在游玩过程中造成骨折,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才导致摔伤,造成的个人损失。因此,他们认为旅行社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由于协商未果、意见相左,戴某遂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判决
自己担责70%
保险公司帮旅行社赔偿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戴某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戴某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过程中上厕所时摔伤这一情况属实,损失合计96946.54元。
旅行社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险单明确注明: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疾病,就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照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别为100%至10%。
因此,A保险公司应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对旅游者因意外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医疗费保险赔偿金11616.14元【(13 006.82元-100元)×90%】,伤残保险赔偿金10000元(100 000元×10%),合计21 616.14元。
关于戴某剩余的损失部分,法院认为,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厕所过程中未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戴某应自行承担70%责任。
由于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其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更为甚者,游客受伤后,旅行社领队在知晓这一事情后没有及时安排游客就医,而是继续下一行程,亦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即应当承担22 597.02元。
由于事发前旅行社已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约,B保险公司应对旅行社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B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戴某各项损失共计22 597.02元。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向戴某支付保险金21 616.14元;B保险公司向戴某支付保险金22 597.0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赔付已到位。
温故知新
留证据、常提醒、及时救助
别酿哑巴吃黄莲的惨剧
对比本周和上周的案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旅行社若想在“跟团游发生意外受伤”的类似案例中全身而退、不损失分毫,就需要同上周案例中的旅行社般,在旅游前详细告知旅游合同、行程单、安全告知书等;在旅游者活动期间进行安全提示;在事发后及时救助。
反观本案,领队在得知戴某摔伤后,仍然带领戴某继续跟团旅游,没有及时就医,确实存在过错。
国家旅业且还有一个想提醒广大旅行社业者朋友注意的点是,旅行社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在自己尽风险提示等义务时保留证据,别因为无法举证而造成损失,酿成“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