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团旅游死亡,旅行社该赔偿死亡费吗?
导语
旅游活动虽可以放松休闲,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行程中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致使关于“人身安全”的话题始终热度不减,在这里小编提醒广大游客 “旅游千万次,安全第一条,脚下不注意,亲人两行泪!”,尤其是有特定身体疾病的旅游者要更加注意,在签署合同之前向旅行社告知身体状况,仔细阅读行程内容,不仅有利于旅行社及时更改行程,也有利于旅行社在旅游者发生危机状况时,给予应急救助,减少安全隐患。
案件回顾
某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接受游客丁某及其妻报名,组织安排该二人参加“长江三峡游轮五日游”,游轮停靠码头时,丁某及其妻上岸观光,在下船后登台阶过程中,丁妻突然发现丁某摔倒在地且昏迷。丁某经过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处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调处员接获案件讯息后,第一时间提示并协助组团社做好家属善后工作。及时收集事件重要证据材料,努力引导家属在当地尸检,及时引导家属与代理社、游船公司、地接社协商赔偿事宜。
调处员到达事发地后,协助游船公司和旅行社与家属协商善后。死者家属坚持死亡原因是由于旅游行程服务的安全保障措施缺失,导致丁某摔倒后脑损伤所导致,要求依法获得赔偿,而游船公司与旅行社认为死因是丁某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猝死,由于双方对事件的起因存在原则性分歧,死者家属对尸检抵触以及“赔偿”额度的巨大差距,最终谈判失败。
经法院调查审理并最终认定,死者家属主张的合法赔偿应为55 万余元,法院判决组团社承担其中60%的责任,即33 万余元。
案件分析
由于本案中,对于事发原因存在原则性分歧,又涉及亡人,根据不同的死因判断形成的赔偿性质和赔偿数额存在很大差异,要从和谐、公平和按约履行赔付义务多方面找到平衡,协商解决基础薄弱。
而在出险事件实务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于通过诉讼解决,通常还存在角度、程度不同的排斥心理。实际情况却是,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出险案件,通过诉讼解决不失为有效解决纠纷的良性途径。在很多案例中,诉讼途径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解决了旅行社的困扰,极大限度地降低了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本案游客选择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诉求,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之诉。游客与旅行社分歧集中在:游客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摔倒致死。
法院以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服务机构,未在游客死亡后坚持要求尸检,导致游客死亡原因不明等原因,认定旅行社对此负有过错,应对游客死亡后果承担60%赔偿责任。
游客突发疾病死亡的,游客自身的健康情况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游客本身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包括警示告知、照顾关注、行程安排合理、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意外摔倒死亡的,排除第三人侵权、台阶自身具有不安全因素之外,游客未谨慎注意,自身仍然负有主要责任。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仍包括警示告知、照顾关注、行程安排合理、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游客是突发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摔倒死亡情况下旅行社的责任更大,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笼统判断。
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旅游者人数众多,一同登台阶,可能存在人流拥挤、旅行社组织不合理等情况,游客意外摔倒情形下旅行社的责任可能更大一些。
此案给旅行社的启示,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若死亡原因存在分歧,对于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具有影响的,应坚持要求死者家属做尸检,告知死者家属不做尸检的后果,并留下凭证。
死者家属坚持不做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的,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旅行社可避免因此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