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跟团猝死案,凭什么2家旅行社的赔款竟相差100万?
两起游客猝死案。A旅行社被判担责70%赔款112万元,B旅行社则仅需承担30%赔偿18万元。
为何同为游客猝死,但判赔结果的担责比例和赔付额度大有不同,赔款相差近100万之多?
随着天气转冷,在旅行时猝死的比例有所上升,在老中青人群中均有出现。那么,旅行社该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
本期周法,国家旅业将带各位读者梳理案情,并于文中附加国家旅业小贴士一则,以供旅行社等业者吸取前车之鉴,防患于未然。
也欢迎各位读者朋友们留言讨论,说出您的看法。
担责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游客故意隐瞒病情
A旅行社组织敦煌大漠戈壁行活动。在徒步至长沙河附近时,工作人员发现参与人小张趴在沙丘上已死亡。随后旅行社负责人拨打110报案。
鉴定中心死因检验鉴定意见为小张是心源性猝死,且是由自身疾病造成死亡。
老王报名了B旅行社的两日游项目,在爬山走途中摔倒在石梯上。在紧急抢救40分钟后死亡。
经检查,老王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和冠心病,其自身疾病是导致老王病发身亡的主要原因。
按相关法律规定,旅行者应如实将身体健康情况告知旅行社。
但A旅行社并未要求参团人员报告健康状况,且通过“工作人员发现小张时其已死亡”的事实,我们可得知:旅行社并未在第一时间对小张的意外情况进行救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A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在老王一案中,B旅行社在合同中已要求参团人员上报健康状况。可老王隐瞒自身病史,未告知B旅行社自身患有心脏病且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事实,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因此,老王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小张的死亡是由自身的疾病造成,应酌情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故最终确定小张自担30%责任;A旅行社对小张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1127135元。因旅行社责任险赔偿限额80万,旅行社还需自行支付327135元。
国家旅业小贴士
在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时,不能仅为了应付要求,也不能只看低价、图便宜,而是要真正为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准备,为“万一”兜底。
还是老生常谈的那句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双保险更保险。
由于B旅行团大多数的游客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应选择适合老年旅游者的景点,不应安排高强度的旅游项目。加之老王病发时,导游未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参与救助,因此,旅行社在履行相关义务上存在过错,是次要责任。
故B旅行社承担30%责任,赔偿185589.15元。老王需承担70%责任。
对比
从真实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
比较上文中的2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同为跟团游期间自身疾病诱发猝死,且两家涉事旅行社均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有疏漏,都没能及时对游客进行施救。
但因为B旅行社与游客签署的合约规定了健康告知相关内容,是老王故意隐瞒;而A旅行社没有要求。故前者仅担责30%的次要责任,而后者需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这也告知各位旅行社的业者,要求参团人员事先告知健康状况、及时参与救助等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项,至关重要。
防范
那么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旅行社如何预防,把风险降到最低?
询问游客健康状况
合理安排行程
对于老人、孕妇、有健康问题的人士,旅行社一定要格外留心关注。
同时,需留意患有心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哮喘等)、慢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等病症的旅客。
对于上述人群的行程安排以及活动设计,都要更加慎重,尤其是涉及高风险运动、高原地区旅游等项目。
另外,对于老年人来说,应尽量避免前往高海拔地区,攀爬陡峭的山峰或长时间的徒步活动都不适合。
签订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
有据可依
旅行社在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时,不仅需要口头提示,还要留有书面证明,在关键时刻做到有据可查。
另外,游客的个人健康状况声明、活动安全告知及免责声明、保险配置说明等也能起到一定的帮助,旅行社应予以重视。
不同人群及活动
保险配置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猝死属于疾病范畴。若旅行社想规避游客猝死的相关风险,就要在挑选旅游意外险时确认保险是否包含突发急性病(猝死)保障责任。
并且,旅行社的责任险应尽量把保额买高。比如上文中A旅行社需赔付112万,但其购买的保险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80万,根本不够赔。
倘若事发者是中青年,或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人身损害赔偿动辄百万起步。因此,旅行社一定要尽可能的买保额较高的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