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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发生突发事件,游客能否无条件退团?

分类:周法 0 2018-12-24 收藏 柳琳
案例


2015年,陈某等3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东南亚6日游,每人团费为1499元,约定的旅行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7日。就在8月17日,泰国曼谷市中心商业区发生爆炸,造成多人伤亡。中国驻泰国大使馆18日特别提醒拟来泰及在泰中国公民加强防范意识,注意出发安全,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鉴于此,陈某等3人提出退团。旅行社认为是陈某等人主观臆断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3人因此与旅行社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2016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陈某等3人明显不公平。鉴于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均非双方造成,旅行社预支的合理费用(已支付签证费用每人230元)应双方各负担一半。于是判决扣除一半签证费用后,退还剩余团费共计4152元。


旅行社此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等3人是出于个人安全原因考虑在出发前提出退团请求,但与之同时签约报名的另外3名亲友均如期一同出团旅行完成旅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相关部门提醒我国居民在该期间勿往泰国的消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签证费应当由陈某等3人全部自行承担。于是判决旅行社应退款3807元。 


相关法条: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1 根据该条的规定,旅游者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是旅游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旅游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旅游者应予以承担,该费用在《旅游法》上被定义为“必要的费用”。 


2 必要的费用,是指组团社为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以及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定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必要的费用应当是旅行社的损失,而不是违约金。 


旅行社主张为履行旅游合同产生必要费用的,旅行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因为业务操作的特殊性,往往很难举证必要费用的数额。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一个团款适当比例的必要费用是当下通行做法。例如,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根据旅游者取消行程的不同时间,规定了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的不同比例,作为旅行社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


国家旅业小编说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必要费用的扣除方法;旅行社应规范业务操作,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等地接服务。全国电子合同已经全面启用,报名时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电子旅游合同,出团通知书一定要仔细阅读,对于疑问要向旅行社咨询清楚,缴纳团费应汇入签约旅行社的对公账户,并索取正规发票。所以,不管在旅行中产生任何纠纷,都应该应依法处理,征求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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