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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老年人参团途中去世,旅行社该负责吗?

分类:周法 0 2019-03-21 收藏 编辑部


导语:熟人介绍参团可以不签书面合同?老年游客途中发病,没有旅游合同,旅行社该不该负责?请看今天的《一周一法》。


例再现


李女士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她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台湾游。李女士称该旅行社并未悬挂明显标识,在交纳了1599元旅费后,该旅行社只向她出具了一张盖有“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五日后,李女士随团出行。旅行中,李女士突发急性脑梗塞,后由领队拨打120送到广州某医院,病历记载李女士有脑梗塞及高血压病史。返回后,李女士起诉该旅行社,期间因脑干梗塞去世,终年62周岁。


李女士去世后,儿子袁先生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袁先生指出母亲发病的原因是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张、购物太多,导致母亲劳累过度,而发病后旅行社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故应当承担责任。但旅行社方面坚称没有组织过该项目,且以1599元的价格成团不符合常理,拒绝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保险公司组织旅游并由该旅行社承接发团,亦不能证明其死亡与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保险公司及旅行社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及退还旅费的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请。



案例分析


首先,《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本案中,李女士经保险代理人介绍,在没有核实旅行社资质,未签订任何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先行交款。交款后也并未向保险公司或旅行社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直接导致本案自始至终都处在权利虚化状态,难以确认权利方,所以难以主张权利。


其次,《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李女士参加的台湾游,价格仅为1599元,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属于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旅行过程中安排过多的购物环节也明显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在签订正规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对于上述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小编点评


近些年来,老年消费者成为了低价游的主要受害群体。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当你们的父母或长辈准备出游的时候一定要提醒并帮助他们仔细审核旅行团价格和行程内容,并核实旅行社资质。最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并认真核实合同条款。旅游合同是消费者捍卫自身权利的最有利武器,千万不要因为是熟人介绍就忽略了合同的签订。没有签订合同,权利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无法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旅行社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旅行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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