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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无法如约出行,旅行社要退全款吗?

分类:周法 0 2018-12-25 收藏 柳琳

案例


丁某夫妻二人与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去巴厘岛进行旅游,两人依约预付了相关费用近两万元。但出发前夕,妻子突然患病,无法出行,丈夫需要照顾妻子,也不能出行,故致电旅行社要求退票取消出行,但丁某一月后再联系旅行社,旅行社称一切费用均不能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如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款项后,将余款支付给旅游者。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预期利润损失;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等交通工具、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等。本案中,丁某夫妻的机票为正班切位机票,无法退票,租车、保险等实际已发生,实际利润经核算不足10%,按照实际利润予以扣除,但餐费、旅游小费、落地签证费、回程离境税不应作为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一、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如何判断。由于旅行的组团社与地接社往往是两个不同的旅行社,很多组团社认为将费用支付给了地接社,即可认为已经实际发生,但是在案件审理中,该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只有实际支付并无法退还的费用,例如出行当天才要求解除的机票费用、已经订房的住宿费用等,应当认为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地接成本、观光旅游费等则应当退还。


二、境外证据如何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境外哪些费用实际产生,由于双方都无法举证,法院只能酌情处理。故如境外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公证、使领馆等及时固定证据。


国家旅业小编说


旅游报团一般都是先交钱、后消费,旅游合同自然成为旅行社的履行凭证同时是旅游者的护身符。因此,出行前双方一定要先签订合同。而合同里包括双方责任与义务事项要更清晰更合法的罗列,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语句,此点是旅行社应该有的职业道德,游客也要在签字前认真阅读,对于模糊的部分双方应该清晰确认。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按照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责任担当,游客也要理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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