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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套路多,“格式条款”陷阱谁负责?

分类:周法 0 2019-03-19 收藏 编辑部


导语:旅游合同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应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精神。个别旅行社却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设置了重重陷阱。面对不再公平的“格式条款”,旅游合同改何去何从?


案例分析


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并预先支付费用15000元。出行前,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病重无法继续行程,欲解除合同,自愿承担合理损失,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

赵女士提出解约时,距约定出发日期尚有4日。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但旅行社表示,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应按条款“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来执行。赵女士认为有失公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失公平。故对旅行社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予采纳。


案例解析


随着游客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成为游客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合同文本普遍冗长,很多不平等条款就隐藏在众多的条款中,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并不容易被消费者发现。尤其是一些“格式条款”,已经成为了某些不平等合同的普遍套路,非常具有迷惑性。

提供“格式条款”的旅游经营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以及市场地位上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些“优势”造成了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不对等状态。


同时,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没有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进行认真阅读也是案例的重要成因。


小旅点评


旅行社,作为合同条款的提供者,具有先天“优势”,更应在拟定条款时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尽职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作为消费者也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审查合同条款,及时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重要事项,或着合同中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条款,及时向旅行社提出,并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标签: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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