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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与同团游客发生肢体冲突,导游和旅行社是否应履行安全责任?

分类:周法 0 2019-03-19 收藏 编辑部


导语:保证安全是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则。在行程中,同团游客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孕妇“先兆流产”,导游和旅行社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再现


周某与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兴化油菜花、溱潼古镇、溱湖湿地公园2日游,但是未向旅行社告知自己是孕妇。行程第二天,旅行社组织周某等游客游览溱湖湿地公园。


在景区,周某与同团游客甲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其间有人踢了周某的肚子。导游和景区保安将周某与其他人分开后,联系景区医生对周某进行初步检查,然后拨打120,将周某送至当地医院就诊。


与此同时,导游亦拨打110报警。医院以“先兆流产”收周某住院保胎治疗,周某支付医疗费1315.08元。周某认为旅行社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旅行社认为提供的旅游服务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旅行社及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对周某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周某诉称旅行社导游应安排其走景区绿色通道,但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已向旅行社如实告知其个人信息以及曾向旅行社提出过走绿色通道的申请。即便该景区有绿色通道,团队游客通常都是排队从检票口依次通过,以便景区工作人员清点人数,旅行社没有安排周某走绿色通道并无不当。


周某作为成年人,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特别是在挤到他人时,应及时向对方道歉以获得谅解,而不应与对方互相对骂导致冲突升级。在打架事件中,周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受伤住院的损失应由打人者与周某共同承担,相关损失与旅行社无涉,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项安全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遵循安全原则,即履行三项安全义务,具体包括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及时救助义务。


小旅点评


春节出游高峰易发纠纷,带团导游更应多加注意,遇到突发状况及时与旅客沟通,对于安全事件高发地更应及时提醒游客,减少危险事件的发生。


导游在游客出行途中确实应当履行安全责任,在带团出行途中导游应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合理安排行程并给予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更多关注,并对旅行途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解决。而在同时,游客也有明确告知义务,例如案例中的游客就因为没有事先告知旅行社怀孕事实而造成悲剧发生。

标签:孕妇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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