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l游客跟团游航班取消或延误,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吗?
【国家旅业讯】旅游出行涉及到吃、住、行、游、娱、购等元素,其中“行和住”在旅游费用中占据着较高的成本。部分旅行社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及取得经营优势,往往会采用“包机”或“控房”的方式先行预定机票或酒店。虽然,该操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但是由此导致的风险实际上也随之加大。
“喂,您好!请问是伟然律师吗?”
“是的,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哦,是这样的,我们是深圳XX旅行社。现在有个问题,就是我们组织的一批游客现在在机场候机,因为航空公司说飞机机械故障导致可能要预计延误4个小时起飞,如果游客投诉要求我们旅行社赔偿的话,我们要怎么处理?”
“你们有拿到航空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吗?”
“目前还没有,还在沟通中”
“你们飞机是找票代预定的,还是包机?”
“是包机的”
“是整架飞机包机,还是部分切位?”
“这个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是整架飞机包机,就相当于整个飞机都是你们旅行社的,就有点类似于旅游大巴包车一样,此时乘坐的飞机就不完全属于是公共交通工具,如因飞机本身的机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这个责任就需要由旅行社自己全部承担,你们赔偿游客后可以再向航空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是属于从航空公司常规的固定航班中切了一部分机位(仅预定了部分座位,其它座位航空公司还是可以对公众销售)的情况,则这个飞机还是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因为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旅行社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损失是直接由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是作为“公共交通经营者”(也就是说航空公司的机票是对任何不特定的人员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或票代买票,旅行社控制不了机票的销售)的身份与旅行社开展业务合作,如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或取消,如由此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是协助游客进行索赔。
但是,如果旅行社将航空公司的整架飞机给包下来了(该航班机票不在公共渠道流通,航空公司不对外售票,要买票只能找包机商),此时就特定的航线和航班(比如:每周三10:30从广州起飞至塞班的航班),航空公司的身份就发生了转变,在“包机模式”下不能将航空公司认定是普通的公共交通经营者,此时应当倾向地认定为航空公司是履行辅助人。在航空公司被认定为是履行辅助人的情形下,对于航班延误或取消造成的损失旅行社负有直接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对外赔偿后,可以依据与航空公司的约定向航空公司进行追偿。
在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事件时,为了避免因延误引发游客退团、拒绝登机等,旅行社首先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游客的解释工作,缓解游客的不满情绪,并对游客作出适当的安置,尽量劝解游客继续旅游行程,降低因游客拒绝登机导致后续损失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应当与航空公司或者机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延误或取消的证明文件,作为后续游客索赔处理的证据文件;对于赔偿处理方案的确认及赔付金的支付,应当保留游客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以备后续的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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