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跟团游客饮酒醉死途中,法院判决旅行社担责40%
报团参加一日游,却因中午吃饭时饮酒过量,无人照看而死亡,为讨要说法,死者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要赔偿。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等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案情回顾
去年6月,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报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安吉一日游活动。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午餐自理,上、下午行程由旅行社安排,并规定旅游者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谨慎选择自由活动项目,旅行社应当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当日,张某某在安吉见到了几个老同学,午饭时喝得酩酊大醉后被送回了旅游车上。但导游未充分关注张某某的身体状况,留其在车上休息后,依旧按照原定的行程带团下车赴景点旅游。其后,直到车辆返程行至湖州某服务区内,张某某才被同团其他旅游者发现脸色不对劲。导游在此前未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此时才慌慌张张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张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死亡。
事后,张某等家属因与旅行社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旅行社未能提供合格导游,未及时发现张某某人身安全存在危险,未尽到及时送医院救治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缺乏对自身体力状况、适应能力的准确判断,在朋友聚餐时过量饮酒,未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为本次死亡事件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且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系其违反合同约定饮酒后发生不良反应,故张某某自身应当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如若旅行社在发现张某某饮酒后,及时询问其身体状况、安排人员陪同、提醒张某某及其他旅游者予以关注,或者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例如在其呕吐时及时清理等,那么,张某某的死亡可能是可以避免的。但是,被告未有证据证明采取了上述任一措施,因此应当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因张某某死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40%,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是旅行社负有的天然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旅行社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诚信地履行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然而,旅游者自身在旅游活动中,更应当注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避免悲剧发生。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