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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 | 游客自甘冒险参加行程周边游活动,受伤责任旅行社该担吗?

分类:周法 0 2022-08-17 收藏 国家旅业编辑


如今,旅行过程中,经常会有参与、体验各类文体活动的机会,但同时它也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竞技类文体活动,一旦受伤,谁来担责呢?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自甘冒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分别存在适用公平原则和自担风险原则处理案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的规则。


案 例


北京某旅行社与其企业客户签订《旅游合同书》,约定客户公司员工32人于赴张北安固里草原旅游,委托旅行社办理相关旅游接待和安排事宜,包括食宿、交通、有关景点和其他计划项目;旅行社并为32位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安全保险,每人1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2500元医疗保险。


合同附件里包括张北安固里草原3日游的行程安排,其中第3天的日程为:08∶30在跑马场观看赛马表演及精彩的蒙古族摔跤表演,可以亲自上场与蒙古族跤手一试身手。


逯某为此次旅游团队成员之一,在参加旅游行程安排的摔跤项目时,被景区雇佣的摔跤手摔伤,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关于逯某受伤的原因,双方所述不一,但逯某所提供的视频光盘等证据可认定事实。为此,逯某诉请法院判令旅行社、景区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5万余元。


判 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逯某在旅游活动中受伤,旅行社、景区公司虽均称逯某伤情与其无关,但均未就逯某受伤的原因给予合理解释,而根据逯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逯某系在参加摔跤项目中受伤。摔跤手作为专业人员,在与逯某的摔跤互动活动中,应当在手法、力度上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现因摔跤手的行为导致逯某受伤,景区公司作为摔跤手的雇用人,应当对摔跤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景区公司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在摔跤项目中给予必要的提示,并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和配备一定的护具。故本案中,景区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亦应对旅游中的娱乐活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在本案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外,旅游行程的安排主要是观看摔跤表演,逯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与摔跤手的互动活动,应当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摔跤项目的动作风险性有一定的认知为前提,故逯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景区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旅行社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逯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赔偿逯某医疗费、误工费9000余元,景区公司赔偿逯某医疗费27000余元;驳回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摔跤活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基于这一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在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正当损害后果是被允许的,否则,将不利于体育活动,尤其是这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的健康发展。


逯某作为成年人,参加摔跤活动,应当对摔跤活动的上述特性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使逯某没有明示自承风险,也应通过其参与摔跤的行为推定其为默示的自承风险。但由于旅行社、景区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情况已经超出逯某可以预知的合理风险,故旅行社、景区公司无法免除民事责任,仅可以减轻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在一些问题活动中,特别是具有对抗性的体育项目,伤害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所有理性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对此都有所预料。需要注意的是,“自承风险”应当以合理预知为限,当超出受害人可以预知的合理风险时,致害人的行为便无法通过自承风险阻却违法性,继而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同时,自承风险并不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进行表示,可以通过受害人的行为推断出其具有这样的意图。比如受害人明知其参与的活动具有的危险性,却依旧寻求刺激,此时尽管受害人没有向任何人表明愿意自行承担风险,但参与活动的行为就表明了这种意愿,法律上应该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推断。


本案中,作为成年人的逯某对摔跤运动风险有一定认知,虽然其没有使用明确的方式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及风险发生后的后果,但通过逯某作为摔跤运动的参与者,自愿并实际参加了摔跤活动的行为,应当推理逯某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属于典型的默示自甘冒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旅行社、景区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客观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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