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乘船没站稳摔倒起诉旅行社,该赔吗?
“跟团游”是否意味着在旅行过程中,旅游社需对游客的全部行为负责?去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游船颠簸致游客摔伤
花女士2019年暑期通过某旅行网站购买了巴厘岛6日4晚半自助旅游产品。
根据旅行社安排,旅游项目中,包含游客乘船前往海龟岛。在导游的指示下,花女士登船并领取救生衣。在领取救生衣途中,游船突遇风浪发生颠簸,花女士摔倒在船上,腿部受伤。花女士受伤时,船舶尚处于停靠状态,船舶晃动系海浪涌动所致。
花女士受伤后,导游为花女士涂抹了药油,并陪同花女士到当地医院就诊。按照花女士本人的意见,花女士继续参加了后续的跟团游活动,在旅行结束后,跟团返回上海。
愈发感到身体不适,花女士于回沪当日下午,前往华山医院就诊。CT报告单显示,花女士“腰2右侧横突骨折”。经司法鉴定,花女士所受损伤,构不成伤残等级,伤后可酌情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
谁该负责?双方说法不一
花女士认为,旅行社理应为其此次受伤负责,因为导致花女士受伤的行为是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因为船上无扶手等安全措施。而且,在自己受伤后,旅行社一方未能及时提供正确有效的救护措施,导致了花女士伤情进一步加重。
然而,对于花女士的看法,旅行社持不同意见。旅行社认为,在旅行社提供的产品确认单中,已对水面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反复告知。
花女士受伤时,乘坐的是当地普通交通工具,并非快艇、快船等风险性旅游项目,且当时船舶处于停靠状态,尚未开动。
花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海水涌动,而海面上海浪涌动是正常现象,因此,花女士受伤是因自身没有谨慎注意而发生的意外事件。在这起意外事件中,旅行社并无不当。
法院:驳回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长宁法院认为,关于花女士主张的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问题,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旅行社发布了“出行指南及法规”、“安全指南及警示”等,曾提示游客注意足下安全。
此外,花女士乘坐的船只并非为快艇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船只,且当时船只停靠岸边,尚未启动,花女士上船时,作为成年人,亦有一定的注意意识。涉案船只停靠岸边,可能会随海浪晃动应属正常,花女士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并注意,花女士认为其摔倒完全系旅行社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所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花女士诉称旅行社未提供正确有效的救护措施一事,花女士作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摔伤后,显然对自己的伤情有更加真切的感知,且当时花女士有其他成年家属陪同,也可正常表达其意志。在此种情形下,花女士作为伤者,对疼痛程度、是否需要就医等显然能比其他人作出更加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旅行社方导游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不可能对花女士的伤情作出比当事人更加准确、专业的判断并提供专业的救护措施。但花女士受伤后,并未提出中止行程,而是继续了旅游行程。当天,导游提供了药油涂抹。随后,花女士亦未就医。直至7月6日晚,导游陪同花女士至医院就诊。因此,花女士称被告未尽到事后救助义务,难被认同。
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旅行社一方自愿承担了4000元补偿费用,以及3000元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