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幼儿园委托旅行社安排春游,孩子玩耍受伤,旅行社需担责吗?
春暖花开,到了幼儿园和中小学生春游的好时节。很多旅行社会收到安排春游服务的委托。在春游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导致孩子受伤,景区、旅行社和幼儿园都该承担多少责任?
案由
某幼儿园组织部分师生前往3A级旅游景区春游,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委托该旅行社负责接送师生、联系景点、告知行程中安全事项等。到达景区后,景区告知除景区工作人员外,其他成年人不能进入儿童乐园,故郭某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进入儿童乐园玩耍。在玩耍时,郭某意外从高处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郭某家长认为:郭某受伤是幼儿园未尽监护责任,旅行社、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要求幼儿园、旅行社、景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幼儿园负责人认为:幼儿园将具体活动委托旅行社承办,该旅行社具有相关资质,并且是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承办单位。活动开展前,幼儿园提前下发告家长书,明确告知此次活动是自愿参加的亲子活动,并做了安全告知。故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景区照看不当所致,幼儿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负责人认为:作为学生春游的承办方,主要负责出游学生的纪律、车辆安排、景区的联络、行程中的安全提示等事项。郭某在乐园内发生意外应由景区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负责人认为:景区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3A级旅游景区,园内硬件设施完善、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郭某受伤并非景区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本案中,景区儿童乐园的屋顶状的纺织材质的构架物缺乏相应防护措施,幼儿攀爬时容易跌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对于不准成年人陪同的儿童游乐区,景区应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在旁看护,以便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的险情。景区未向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郭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春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春游活动的承包方也是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正规旅行社,幼儿园不存在组织不当,无须承担责任。
旅行社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郭某是在封闭的、禁止除景区工作人员以外的成人入内的儿童乐园内受伤的,旅行社对此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郭某进入封闭的儿童乐园后,郭某家长已将其监护权及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交由景区负责。且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不存在辨识能力,故郭某家长和郭某无须承担责任。
建议
景区经营儿童乐园,应对入园玩耍的幼儿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不仅应对游乐设施本身的质量及正常运行负责,还应对游乐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危险。
旅行社承办亲子游活动应选择合格的旅游辅助服务人。在出行前,应就亲子游活动的安全风险向家长详细告知;在出游时应提醒家长看护好同行的儿童,并告知家长相关安全注意事项。若旅行社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服务人。
家长带领儿童参与亲子游活动,应选择适宜儿童参加的娱乐项目和游览路线。在出行前应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在出游时应听从导游等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看护好同行的儿童,以免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