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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 | 游客在自行活动期间发生骨折,旅行社该赔偿吗?

分类:周法 0 2022-05-18 收藏 国家旅业编辑


随着疫情控制取得阶段性胜利,即将复苏的旅游业必然迎来反弹,旅游从业者在做好服务客户的同时,也要补足法律意识不足的短板。为了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降低旅行社和旅游者损失,国家和不少机构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很多建议。国家旅业希望通过案例解读,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规定,结合专业律师给出的建议,为旅游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回顾(一)


某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准备去泰国普吉岛游玩。10月19日,这位女士跟随旅行团出发,却没想到在水上跳伞项目上发生意外,造成右外踝骨折。更让这位女士心寒的是,旅行社却对此不闻不问。


该女士说,自己9月报了前往泰国普吉岛的旅行团,从西安飞往泰国普吉,团期为10月19日至24日。10月22日该女士参加了地接导游推荐的水上跳伞项目,不料却发生了意外。这位女士直接从空中降落到了甲板上,由于甲板过硬导致右脚受伤,右腿靠近臀部严重擦伤。经当地两家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骨裂、韧带损伤。


10月24日,该女士回到西安,经医院确诊为右外踝骨折、右踝关节韧带损伤。随后该女士到西安市第三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让这位女士气愤的是,事情发生后,旅行社方面却一直没有人对此事进行解决。“我在泰国期间的治疗费用是由游玩项目的负责人承担的,回国后旅行社对后续治疗不闻不问,也没有给我道歉、赔偿。”


10月31日,记者前往旅行社采访,联系到了专门处理售后的业务部负责人,负责人表示不接受记者采访,希望客人能去旅游部门投诉。


“我们省市,还有国家旅游局都有专门的投诉渠道,在那里投诉我们的一些商业文件也好公开,让客人去旅游局投诉吧,我们不认这个。”负责人说道。


记者在该女士提供的合同编号为0149125的陕中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第十九条看到,“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女士表示,在进行水上跳伞项目时,没有人告诉她此项目存在受伤的风险。


案例回顾二


2016年3月,一位先生与旅行社签订《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该先生交纳旅游费用2100元,报团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5日游。

   

4月14日,该先生游览香港海洋公园时,在公园入口处的洗手间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10级伤残。该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去香港旅游,在香港海洋公园游览时,在洗手间不慎摔倒受伤,由于该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走路是基本生活能力,其对洗手间存在湿、滑等情况,应当具备相关认知和避免能力,但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和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作为具有专业资质、具备专业出行常识的旅游组织者,组织游客进入存在安全隐患地点时,更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危险作出特别警示,并提供有效的预防措施。旅行社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该先生承担90%责任,旅行社承担10%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该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专家解析


对此,律师事务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杨磊说,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经营方,有义务保证参与旅游活动的游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如果旅行社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受伤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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