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登船落水受伤,法院判决公园负全责
有安全提示,就能免责吗?
王女士在某公园游玩,乘坐游船时落水受伤,她起诉公园要求赔偿17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公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女士与家人一起到被告公园游玩,王女士说,乘坐游船时,在上船过程中,由于船工李师傅未将船只固定到位,导致自己左脚刚踏上船,右脚尚在岸上时,船只即漂离,自己摔倒落水,后送医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在医院进行了三次手术。现虽治疗结束,但尚不能确定以后是否能站立。王女士住院期间花费不菲,她及家人曾多次与公园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公园方认可王女士所述事发经过基本属实,但是否认公园有责任,公园方给出的理由是:在王女士上船时,船工李师傅还搀扶其上船,因此李师傅不存在过错,事发是王女士个人身体不便导致的;并且,公园有安全警示,已进行了相应的提示,事发后公园也积极参与了救援,所以公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通过双方陈述及相应证据可以认定,在王女士上船过程中,左腿上船右腿尚未上船的情况下,船只即漂离,致王女士跌入水中受伤。事发的主要原因是船工李师傅在王女士上船过程中未能将船只固定到位。船工李师傅是公园工作人员,事发时李师傅在执行工作任务,所以公园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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