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旅行社打赢了与OTA平台的官司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1月27日后,包括出境游在内的所有团队游及“机票+酒店”服务也需全面暂停。
此后,各家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OTA等随即开始应对游客退团、退费的要求。其间,多个OTA发布通知,为用户免费无损办理退订业务。此政策,迅速激发了平台与供应商的矛盾,不少供应商要求平台能明确损失分担的政策。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等各方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时,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因此,供应商认为,扣除损失后返还旅客,是合情合法的应对措施;而免费无损退订,则是供应商无法接受的。
随着疫情的持续发展,平台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依旧难于解决。不少供应商反馈,如果从平台拿不到应得的那份款项,就熬不过疫情结束了。于是,有旅行社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今日的《周法》,对行业会是一个相当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
案例
2019年12月,厦门一家旅行社与某平台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依约支付平台管理费。
2020年1月,此平台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原告下了18个报团出游的订单。但受疫情影响,其中17个订单后来都取消了,可旅行社已经先行支出了各项费用共计近16万元。因旅游产品销售平台迟迟没有与旅行社结清费用。
去年11月18日,旅行社到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解除旅行社与此平台之间签订的《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要求平台方退赔各项费用。
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近日,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解约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规定,做出了首个相关案件判决。
据悉,诉讼解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针对"诉讼解约"的情形,之前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此次,《民法典》正式实施,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月5日,思明法院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依法判定双方签订的《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在去年12月1日,也就是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旅游产品销售平台这天,正式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平台方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平台方至今未与旅行社结算团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垫付的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赔旅行社已经支出的费用,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有相应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合同解除,平台方退赔旅行社相关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示,本案当中,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没有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而是以起诉的方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我们就要对他解除合同的时间进行认定,那在此前的法律规定当中,对这种状况,它是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官介绍说,针对“诉讼解约”的情形,《合同法》中并未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各地法院对解除合同时间的认定也不完全一致,有些案例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有些案例则以法院做出判决之日为合同解除时间,还有案例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这就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是,今年元旦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对“诉讼解约”中的合同解除时间有了明确规定。就是以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被告)的时候,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旅行社与平台的矛盾,尤其是疫情期间产生的业务纠纷不少。此次判决,切实有效解决了 "同案不同判" 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旅行社与OTA平台一直以来相爱相杀,旅行社既依赖于平台的流量,但又担心经此一疫,平台免费退订的政策很可能会抢夺旅行社自身的一部分客流。旅行社供应商们,更重视自建渠道,减少对于OTA平台的依赖。
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旅行社面对的又何止是与平台的纠纷呢,需要做的更是时刻做好应对生存危机的准备。
法官补充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未履行的部分是不用再履行的。原告及时与被告解除合同,可以跟其它OTA平台继续开展新的业务,而不用受原来合同的约束。
来源:厦门广电网
编辑:奥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