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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航班延误少于4小时,航司拒绝补偿,法院的判决来了

分类:周法 0 2021-03-10 收藏 国家旅业编辑


航班延误造成损失,航空公司是否该赔偿?该如何赔?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案 例


2020年6月,北京市民郭先生计划前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他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广州的机票,以及当天广州到湛江的南航航班机票。


6月2日,郭先生计划乘坐的航班飞机自身出现故障,导致延误。航班到达延误,郭先生未能乘坐广州至湛江航班,于是乘坐出租车自广州前往雷州市。


郭先生认为,根据《航空法》相关规定,南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郭先生将南方航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其中包括广州到湛江的机票损失370元、打车费1950元、因熬夜感冒的健康损失3000元、精神抚慰金800元,另外还要求南方航空退还北京到广州的机票费970元,并因南方航空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2910元。


法院庭审


庭审中,南方航空辩称,飞机确实因为机械故障导致飞机延误。但根据南方航空的规定,如果是郭先生这样购买的非联程机票,前段航班延误,对后段航班延误的影响被告不负责。


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被告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延误时间在4至8小时,航司补偿每名旅客200元,延误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补偿每名旅客400元。由于郭先生的航班延误小于4小时,所以没有补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南方航空飞机自身故障,导致起飞降落时间发生重大延误,构成违约。航班延误期间,郭先生赶上另外一个航班且告知了航司,但航司只是采取了为乘客办理退票等通常措施,而这些通常措施无法避免原告经济损失的发生。南方航空没有证据证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因此,对于郭先生的经济损失,南方航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郭先生主张的赔偿要求:法院不支持退还机票费970元,因为郭先生已经实际乘坐了北京到广州的航班;法院不支持郭先生主张的三倍票价赔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支持郭先生关于熬夜感冒的健康损失,因郭先生未举证,且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法律依据;由于航班延误,导致郭先生直接从广州打车至湛江,致使费用增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郭先生打车费损失140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奥斯卡

审核:雷蕊


标签: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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